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项目的设立由学校决定,具体管理由学生处负责。院级奖学金项目可由各学院(含研究院、中心)自行设立并管理,但应在设奖决定书或设奖合作协议书签署后 30 天内将决定书、协议书以及相关文件复印件报学生处备案。校长可根据学生表现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学生集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奖学金管理。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采用学年、学期制,即二、三、四学年开学时对上一学年进行评审。第四学年下学期只对第七学期进行评审。
第二章 奖项设置、比例和奖励方式
第六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分为全面发展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其中单项奖学金包括德育优秀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学术科研与创新优秀奖学金、组织管理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美育素养优秀奖学金。
第七条 全面发展奖学金的评审以班为单位,比例为班级学生人数的 18% ,其中一等奖 4% 、二等奖 6% 、三等奖 8% ,奖金金额为一等奖 1200 元 / 人、二等奖 1000 元 / 人、三等奖 800 元 / 人。
单项奖学金以学院为单位评审,总比例为学院学生总数的 32% ,其中 10% 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每人 500 元,另 22% 只授予荣誉称号,不设奖金。各学院可以根据评审学年、学期各单项奖的申报情况自行划分各奖项比例及物质奖励比例,原则上各项比例不能差距太大,并且比例不能为零。
第四学年下学期对第七学期进行的奖学金评审的奖金额度减半,但相关比例不变。
第八条 每个学生每学年或每学期可以同时申报全面发展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但单项奖学金只能申报一种。全面发展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同时获奖者,给予双重荣誉称号。
第九条 学校将为全面发展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专门负责学生奖学金的指标制定、工作调研和奖项设定及调整工作。 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奖学金的日常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 评审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 评审办法的制定和具体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每学年、学期学生素质评价工作结束后开始进行奖学金评审 工作。 评审 采取学生本人申请,各学院组织 评审 的方式。
第四章 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积极要求进步,有是非观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念;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为人正派、诚实、守信,有责任心,有礼貌,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评审学年、学期无违纪记录;
三、勤奋学习,乐于钻研,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学习成绩优良,评审学年、学期课程(含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四、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五、评审学年、学期基本素质评价合格(成绩不低于60分)。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
全面发展奖学金的评审依据: 基本素质评价成绩 + 学术科研与创新单项成绩 + 组织管理能力单项成绩 + 社会实践单项成绩 + 美育素养单项成绩;
德育优秀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学生德育得分;
学业优秀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学生智育得分;
学术科研与创新优秀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学生学术科研与创新单项成绩;
组织管理优秀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学生组织管理能力单项成绩;
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学生社会实践单项成绩;
美育素养优秀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学生美育素养单项成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各学院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